儿童白癜风早期图片 http://baidianfeng.39.net/a_zjwd/190603/7190092.html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鄂刑初号
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K,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长江产业园。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1月4日以通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北康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康某公司)、被告人李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初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坤伙同刘某2(在逃),自己联系或者通过被告人王应龙、王丽、甘某(在逃)、李某2(在逃)、万某(在逃)等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名义同湖北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共计向上述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份,税额1亿5千余万元,价税合计13亿7千余万元。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被告人李坤、王应龙、王丽、甘某、李某2等人通过收取开票费形式非法获利,共计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初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坤伙同刘某2(在逃),自己联系或者通过被告人王应龙、王丽、甘某(在逃)、李某2(在逃)、万某(在逃)等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的名义同湖北天康健公司、武汉正德康公司和湖北格瑞特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向上述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份,税额合计.90元,价税合计.5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份,价税.50元。
一、通过甘某介绍,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湖北天康健公司、武汉正德康公司和湖北格瑞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份,税额.29元,价税合计元。
湖北天康健公司、武汉正德康公司和湖北格瑞特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苏某(刑拘在逃)、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药品通过价格高开,增值部分很大,为了逃避缴纳应缴税款,根据进项税票缺口,苏某、陈某1安排陈某2(另案处理)与甘某等介绍人联系,由甘某介绍开票单位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甘某与时任湖北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取得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李坤以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出票单位,为上述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协商,湖北康某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4%收取开票费。
经李坤、甘某、陈某2等人操作,湖北康某公司于年1月至年2月期间,陆续为湖北天康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元;于年12月至年9月期间,陆续为武汉正德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94元;于年3月至8月期间,陆续为湖北格瑞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10632.35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天康健公司、武汉正德康公司、湖北格瑞特公司,均用于认证和抵扣税款。
二、通过被告人李坤联系,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杨某科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28元;甘肃西峰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份,价税合计元。
丽彩药业公司由于对外销售药品进行高开,从其关联企业杨某科森公司和甘肃西峰公司取得了大量的进项发票,造成杨某科森公司和甘肃西峰公司的销项虚高,缺少进项。为逃避缴纳应缴的税款,该公司销售部主管魏某与被告人李坤取得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向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支付4.5%开票费的方式,由湖北康某公司为杨某科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甘肃西峰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李坤等人操作,湖北康某公司于年9月至11月,陆续为杨某科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28元;年3月至12月,陆续为甘肃西峰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份,价税合计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科森公司用于认证和抵扣税款;甘肃西峰公司用于计入公司成本。
三、通过李某2介绍,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泰州瀚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29元。
泰州瀚霖公司法人、股东曹某2、江某(均另案处理)在公司经营期间,药品对外销售价格高开,造成公司缺少进项。为逃避缴纳税款,曹某2、江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李某2,江某通过李某2,与被告人李坤、刘某2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泰州瀚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康某公司按照开票票面金额的7%收取开票费。经李坤、刘某2、江某等人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湖北康某公司于年7月至年1月期间,陆续为泰州瀚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29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泰州瀚霖公司均用于认证和抵扣税款。
四、通过被告人王应龙、王丽介绍,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被告单位内蒙古立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2330元,税额.68元。
年8月,被告单位内蒙古立洪公司在经营期间,接受业务员挂靠经营药品,由于对外销售价格高开,导致公司进、销项差额很大,为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被告人王修林经被告人王丽介绍,通过被告人王应龙联系李坤、刘某2,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湖北康某公司向内蒙古立洪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湖北康某公司按照开票票面金额7.5%收取开票费。
五、通过被告人李坤联系,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安徽正奇公司、安徽源和堂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份,价税合计.10元,税额.6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份,价税合计.50元。
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在新三板上市之后,积极准备在主板上市,根据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指导要求,公司须取得法人进项税票,为逃避缴纳应缴税款,年下半年,该公司财务总监孙某2(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坤取得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湖北康某公司为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开票金额的2.5%收取开票费。年10月至12月,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陆续取得湖北康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26元;年1月至年1月,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陆续取得湖北康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份,价税合计.50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均用于认证和抵扣税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安徽源和堂股份公司均用于计入公司成本。
六、通过被告人王应龙介绍,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海南金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元,税额.53元。
七、通过李某2介绍,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江西普仁公司、江西新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份,价税合计16891元,税额共计.45元。
年底,江西普仁公司和江西新正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药品销售行业的进销项差价大,按规定需要缴纳大额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6(另案处理)为了逃避缴纳应缴的税款,请李某2帮忙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2联系到李坤,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李坤以湖北康某公司为出票单位,向江西普仁公司和江西新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康某公司、李某2按出票票面金额的8%收取开票费。
八、通过李某2介绍,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为江西博士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份,价税合计元,税额.90元。
九、年至年问,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湖北康某公司向湖南时代精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甬新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天之娇医药有限公司、赣州万家通医药有限公司、九江成某医药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元,税额.84元。
同时查明: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王丽等人通过收取开票费形式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其中,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获利余万元;被告人王丽获利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虚开税款数额.9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份,虚开价税数额.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李坤作为被告单位湖北康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人李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王应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四、被告人王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五、被告单位内蒙古华源立洪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六、被告人王修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对被告单位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所得万元、王丽的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坤的刑期从年8月14日起至年8月13日止;被告人王应龙的刑期从年1月7日起至年1月6日止;被告人王丽的刑期另行计算。被告人王修林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修林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有美
人民陪审员
陈传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清清
(来源:裁判文书网)
短评: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叠加医药行业专项整治背景下,医药行业企业虚开大案频现。本案例中,湖北康进药业公司向1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涉及进项增值税税额1.05亿元,虚开普票票面金额合计4.9亿元,也开创了年度曝光案件中,单个企业虚开税款金额的新高。在本案例中,受票方仍然不乏大型上市公司。医药行业虚开案例折射出,药价虚高的治理仍任重道远,医药行业企业也应警钟长鸣,不断规范经营,促进营销费用依法依归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