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商丘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商丘市*府食安办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孟锦涛就《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了介绍,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食品监管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分别结合各自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为大家就条例主要内容和下一步的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商丘市委外宣办、市*府新闻办副主任夏凡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在全省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意味着小摊点、小经营店、小作坊的合法化,规范化,对方便群众生活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有重要意义。
“这个*策太好了,以前喜欢的很多小摊点在这几年越来越少了,现在摆小摊要合法规范了,有了*策的鼓励,相信会有更多有特色的摊点出现。”市民曹先生说。
什么叫食品小经营店?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除一般规定外,具体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具体有以下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经营的食品项目;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经营店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经营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三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其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当有明确区分,加工生食、熟食的用具和容器应当分开使用。
特别提醒: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什么是食品加工小作坊?
答: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加工小作坊具体监管模式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开办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条例》规定开办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有: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行*处罚?
答:1、违反《条例》规定,经营小作坊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
(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
什么是食品小摊点?
答: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条例》对食品小摊点怎么管理?
答: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小摊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怎样处罚?
答:由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小摊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怎样处罚?
答:由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餐饮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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