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李东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李东受贿案的大量细节。
李东于年5月21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司长任上被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监察调查。
李东,年12月2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捕前住北京市。其于年8月起任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年5月起任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司长。
李东
据悉,装备工业司负责:承担装备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据《中国经济周刊》此前报道,年,金融危机让很多发达国家重新认识制造业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策推动制造业发展,下设机械处、汽车处、航空处、发动机处、船舶处、重大技术装备处等多个处室的工信部装备司扮演了重要角色。
以装备司负责的“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例。工信部一位副司长年6月26日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年至年,数控机床专项共安排课题项,中央财*资金投入达91.14亿元。“这些年来,为了支持制造业发展,一些项目和资金向制造业倾斜,能否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考验着装备司。”一家制造业协会负责人表示。
年10月,李东被“双开”,通报称,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李东仍然饭照吃、钱照收、高尔夫球照打,甘于被“围猎”。
年11月22日,兴安盟中院对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李东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故不公开审理。兴安盟中院指控,李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万元、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落马官员不公开审理,并不常见,也不算罕见,多出现在部级高官案件上,比如周永康案。
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此举是“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年5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依法对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苏树林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选择不公开开庭审理。
还有国安部原副部长马建。鉴于马建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16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也有厅级官员不公开审理的案例,比如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原厅长乐大克案。年10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大克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也是因为“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说回李东。该案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故不公开审理。法律明确,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判决书披露,经审理查明,在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李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万元、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被告人李东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吴某、张某、包某、曹某1、何某、宣某等人贿赂的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人民币99万元
年底至年1月,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司长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院长胡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申请智能船等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2次收受胡某所送人民币共计99万元。
(二)收受吴某人民币48万元
年12月至年1月,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司长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委副书记、总经理,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委副书记、董事长,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吴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申报的发电机、双燃料发动机项目立项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吴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8万元。
(三)收受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人民币40.4万元
年初至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综合处处长,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船舶研究机构销售软件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所送人民币24.4万元,被告人李东在该公司报销个人费用16万元。共计收受人民币40.4万元。
判决书披露,李东在张某的公司,报销了女儿择校及自己读研究生学习及个人的费用。
(四)收受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包某人民币14.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司长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包某的请托,为该研究院提高行业内影响力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包某所送人民币12万元。另年接受包某所送抗癌药品,价值人民币2.万元。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
判决书提到,李东于年9月25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腺癌”,当年9月27日进行手术切除,年10月27日康复出院。包某送李东的抗癌药,于年10月24日、年12月14日、年2月22日分三次购买,总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包某表示,送钱送药的目的是通过拓展人脉关系得到上级机关的认可来提高行业内的影响力,提高经济收入,同时也为了自己的个人成长。
(五)收受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曹某1人民币12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曹某1的请托,为哈尔滨工程大学争取科研项目和曹某1个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曹某1所送人民币12万元。
(六)收受北京市海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宣某人民币、美元折合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综合处处长,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宣某请托,为该公司向李东分管的船舶行业科研单位销售科研软件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宣某所送人民币9万元,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七)收受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人民币8.3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何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申请科研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何某所送人民币共计8.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21日起至年11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东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三万九千三百八十七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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