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便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和费用结算,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6月19日,市医保局出台文件,制定了《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我市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重点共包含四个方面:
一、如何确定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怎样实施动态管理?1、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为了满足参保人员的慢性病诊疗需求,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可在各县(市)、区确定1-2家定点零售药房,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
2、择优定点,动态管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实行综合考核,第三方评估的原则。建立年终考核制度,对年终考核排名实行末位淘汰。
二、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是如何规定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是怎么确定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划分为A、B两级管理。A级: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B级: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
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A级管理,B级药店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程序升级为A级药店。
B级药店申报为A级药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B级定点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满三年以上的;
2、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市级3名及以上,县(市)级2名以上;
3、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建筑面积市级平方米以上,县(市)级平方米以上(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
4、药品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种以上,其中医保目录药品备药率要达到90%以上;
5、上一年度内未受到医保行*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管理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任何形式处理的。
愿意承担慢性病前台结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规划设置和参保人员购药需求等因素,受理达到B级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升级申请,按照相关评分标准,经第三方评估,认定A级资格,并予以公示,申请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
获得A级资格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设置原则,经现场检查并验收合格后,签订《服务协议》,开通慢性病联网结算业务,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是不是更加严格?药品价格管理有无新招?服务是不是更加便民?1、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协议期限为1年。
2、市本级建立个品规慢性病药品限价管理制度。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同一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的价格(该价格以市二甲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月最后一天的实际销售最低价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没有的品规,实际销售价以进价销售),且个品规的备药率达95%以上,前30种备药率%(医院临床使用的品种除外)。
3、市本级有慢性病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在市区范围内任何一家慢性病定点机构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在非慢性病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各方监督与考核的责任是什么?医保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落实《服务协议》的情况的管理监督。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策,自觉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凡被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