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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2 13:39:00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或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或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等人员,不主动报告或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疫情防控部门执行人员核查、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疫区封锁、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擅自营业复工,或举办宴席、聚餐、聚会、文体活动等,引起群众聚集的;

五、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疫情防控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九、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村(社区)、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县级以上人民*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的封闭式管理、核查来往人员、强化重点人员管理、杜绝人员聚集等防控措施的;

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群众拨打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公安局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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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丨潜山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丨徐文慧审稿丨程斌程华华

监审丨韩焰生总监审丨陶树明

投稿邮箱:ahqsx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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